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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蕭啟源
被 告 侯王阿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1行中關於「自民國100年9月3日起」等字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9年9月3日起」等字。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上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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