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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324號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董明軒
被 告 林月娥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7日上午11時5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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