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簡,98,201104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字第98號
原 告 陳樂璿
被 告 陳國斌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案號為100年度新小字第137號)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5月13日上午9時24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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