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補字第18號
法定代理人 賴玉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美惠、翁有利間請求確認動產擔保物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0元(300000元-90000元=21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
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12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