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簡調,35,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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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簡調字第35號
聲 請 人 陳南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南壎發支付命令(即本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91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6,700元,應繳裁判費3,8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3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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