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0,新調,2,2011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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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新調字第2號
聲 請 人 蔡政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永豐間拆除地上物交還土地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依聲請人聲請狀所載相對人占用地上範圍係善化鎮○○段192-172地號全部,是本件暫訂應徵調解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如上開地號之公告現值乘以土地面積未逾100萬元,僅需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許蕙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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