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1,新簡,183,201209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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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83號
上訴人即被告 廖柳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詩梅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3,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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