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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184號
上 訴 人 歐文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統一精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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