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1,新簡,236,201209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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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36號
原 告 林王金實
訴訟代理人 陳威
被 告 王國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1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八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1年8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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