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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267號
原 告 臺南市左鎮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炳煌
訴訟代理人 楊碧鳳
李柏均
被 告 戴寶龍
戴麗香
戴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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