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1,新簡,320,201209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新簡字第320號
原 告 曾俊強
被 告 勁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1年8月6日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1年8月8日及101年8月21日送達於原告之住居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台南市○市區○○路12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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