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小,322,201310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朱濬哲
陳信宏
被 告 溫振國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322號清償信用貸款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29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柒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貳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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