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聲 請 人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陳美汐
相 對 人 龍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英茂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388號返還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上午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記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參仟捌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新市簡易庭 書記官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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