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簡,210,201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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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210號
原 告 洪志明
被 告 程榮祥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鄭植元律師
高華陽律師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徐俊雄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九日上午九時四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確定102年7月5日準備狀訴之聲明範圍(涉及訴訟程序及裁判費用之徵收)。

被告徐俊雄應確定102年7月5日答辯狀答辯聲明之範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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