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簡,354,201310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354號
原 告 曾俊安
被 告 曾竹榆

一、原告曾俊安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曾竹榆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瑞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