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2,新簡,95,201307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新簡字第95號
原 告 興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泉
訴訟代理人 葉文隆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法定代理人 黃英豪
訴訟代理人 范耕榛
李春芳
王燕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十三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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