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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辛玉如
相 對 人 鐘雅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103年度新簡字第36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申請扶助,經該會審查後決定准予法律文件撰擬之全部扶助,業據提出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1份以為釋明,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發生車禍事故,故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賠償損害之主張,核其事裡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故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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