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29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范秀慧
林麗芬
王三仁
張明賢
被 告 郭登文
郭楊ꆼ鳳
郭登玉
郭登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0月28日上午10時23分許,在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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