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簡,363,2014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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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63號
原 告 捷思環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彥儒
原 告 聯邦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維新
訴訟代理人 顏銘樹
被 告 劉博文
被 告 劉博文之僱用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屏東縣高樹鄉○○村0鄰○○路0號,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又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侵權行為地為臺雄市岡山區,本院亦無管轄權。

復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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