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簡,396,201508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396號
原 告 林忠和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複代理人 吳明澤律師
被 告 吳信興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華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訴訟代理人 詹秉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記載,應更正為「反訴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肆拾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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