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3,新簡,448,201503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448號
上 訴 人 許蘇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金柱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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