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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簡字第83號
原 告 王和順
被 告 紫竹寺
兼法定代理 林仰松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6月13日上午9時28分許,在本庭(臺南市新市區○○路00號)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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