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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鐘育敏
被 告 蔡月秀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新小字第20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上午9時44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壹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附表:
┌──┬─────┬─────┬────┬─────┬─────┬─────┬─────┐
│編號│ 本 金 │利息起算日│利息計算│利息截止日│違約金起算│違約金計算│違約金截止│
│ │(新台幣)│ │方式 │ │日 │方式 │日 │
├──┼─────┼─────┼────┼─────┼─────┼─────┼─────┤
│ 一 │ 50,078元│自民國99年│年息11% │至清償日止│自民國99年│按計息利率│至清償日止│
│ │ │5月28日起 │ │ │5月28日起 │之20%計付 │ │
│ │ │ │ │ │ │違約金 │ │
├──┼─────┼─────┼────┼─────┼─────┼─────┼─────┤
│ 二 │ 49,089元│自民國99年│年息17% │至清償日止│無 │無 │無 │
│ │ │5月28日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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