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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59號
原 告 李安哲
原 告 蔡金吉(視為撤回)
被 告 戴勝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十五分在本庭第一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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