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小,277,201508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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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小字第277號
原 告 郭啓倉
被 告 鄭國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於民國104年7月6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0日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證明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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