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救,8,201506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新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林振乾
相 對 人 臺灣星堡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04年度新勞簡字第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又經法律扶助基金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為憑,堪認上揭舉證已足以釋明其無資力支出本件之訴訟費用。

從而,聲請人聲請本件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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