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新簡字第133號
原 告 柯漢文
被 告 陳洪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6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就其持有如附表所示發票人為原告之本票8紙(下稱系爭本票),持向本院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經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11日以104年度司票字第253號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是原告就應否負擔系爭本票債務之法律上地位即有不安之狀態,而該狀態能以確認判決將之除去,依上開規定,本件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自得提起本件確認之訴。
二、原告起訴主張:㈠伊與被告間有金錢糾紛,因伊委託被告辦理迎娶越南外籍新娘事宜,雙方約定價錢新臺幣(下同)30萬元,伊已給付20萬元予被告。
伊簽發系爭本票時,特別向被告聲明:能把手續與證件辦好,人可以從越南來臺灣,伊才付本票的錢,迄今被告均未履行上開約定,實無理由對伊主張系爭票款。
㈡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卡債的錢伊都已還清,當時只有借5萬元去還卡債,其他的部分都是做存款證明,存款證明的錢伊也已經還了。
當時請被告介紹到越南花費一共約定30萬元,其中20萬元伊已付給被告,本來伊只要再付10萬元,但因越南方面有一點問題,所以伊才同意如果能順利娶越南新娘回來,伊願意再付給被告16萬元,分成8期,系爭本票確實是伊簽的等語。
㈢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辯以:㈠系爭本票係原告向伊借錢償還卡債,伊當時是拿現金給原告。
伊另外還有借原告30萬元,用來製造存款證明方便原告到越南面談娶妻。
該30萬元原告確實有還伊,但系爭本票與前開30萬元借款,以及安排原告娶越南新娘等節,均無關係,伊確實有另外借予原告16萬元去還卡債,不是只有5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㈠被告持有以原告名義所簽發經本院以104年度司票字第253號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為兩造所不爭執,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53號本票裁定強制執行聲請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實。
㈡按票據為無因證券,票據債權人就其取得票據之原因,固不負證明之責任,惟執票人如主張票據係發票人向其借款而簽發交付,而發票人抗辯未收受借款,消費借貸並未成立,則就借款已交付之事實,自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號判決要旨參照)。
本件被告辯稱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係因原告向伊借款16萬元未還,並提出永康市農會存摺影本為憑,惟為原告所否認。
從該存摺交易明細內容觀之,均無有關16萬元交易支出之記載,而被告迄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前亦無法提出確曾借予原告現金16萬元之其他事證,本院依被告提出之上揭證據實無從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
又借貸契約為要物契約,被告既未能提出任何貸放款項予原告之資金往來證明,自難認定被告抗辯曾借款16萬元予原告乙節為真,被告既未能證明票據原因關係存在,即不得持系爭本票請求原告付款。
㈢綜上所述,被告雖持有原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系爭本票,然被告並無法證明兩造間有消費借貸契約存在。
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原因關係抗辯,請求確認被告所持有本院104年度司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所載原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末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費即裁判費經核為1660元,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8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日│票面金額│到 期 日│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001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2年10月12日 │CH660056│
├──┼──────┼────┼───────┼────┤
│002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2年12月12日 │CH660057│
├──┼──────┼────┼───────┼────┤
│003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2月12日 │CH660058│
├──┼──────┼────┼───────┼────┤
│004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4月12日 │CH660059│
├──┼──────┼────┼───────┼────┤
│005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6月12日 │CH660060│
├──┼──────┼────┼───────┼────┤
│006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8月12日 │CH660061│
├──┼──────┼────┼───────┼────┤
│007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10月12日 │CH660062│
├──┼──────┼────┼───────┼────┤
│008 │102年6月12日│20000元 │103年12月12日 │CH660063│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