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4,新簡,368,2016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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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新簡字第368號
原 告 欣臆工程行即林福庭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律師
林仲豪律師
吳佳龍律師
被 告 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龔元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與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欣臆工程行即林福庭與被告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聖心營造公司),於民國(下同)103年12月18日簽訂「泥作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由原告承攬被告在臺南市○○○街000號對面之石九建設功安一街住宅新建工程之泥作工程(含增建及大門圍牆,下稱系爭泥作工程),工程款共計新台幣(下同)1,762,648元,且原告僅承攬施工部分,有關建材(砂、水泥、黏著劑、磚、磁磚)等材料,均由定作人即被告聖心營造公司供給,此觀系爭合約書第8條b項規定甚明,故材料之顏色、好壞,均與原告所承攬之內容無涉。

(二)原告就系爭泥作工程,除系爭合約書第一點:「工程內容:泥作工程」之編號7「二次工程」(該部分疑似增建違章部分)尚未施工外,原告均己如期施工完畢,被告並已經給付前五5期關於內、外牆部分工程款1,250,553元。

但被告聖心營造公司嗣主張原告施工有瑕疵、工期延宕云云,藉故拒絕給付第6期(地坪貼地磚)工程款264,397元,也拒絕給付第1期至第5期工程款之保留款共計99,667元。

另外系爭泥作工程之南側牆壁因模板裝設不當,致牆壁塌陷,被告額外要求原告增加填補工程,該部分之工程款15,000元,亦均未給付。

(三)而被告聖心營造公司104年7月24日郵寄之永康網寮郵局第249號存證信函,指訴原告施工瑕疵,工期延誤云云,均與事實不符,逐一說明如下:1.被告聖心營造公司所指原告於104年1月5日進場施工,遲至104年4月7日完工,已逾合約所定應於50日內完工之規定,逾期40日部分云云,實因被告材料供應不及或工程進度無法配合,要求原告暫時停工,才導致延誤,此為不可歸責於原告之因素所造成,自無須負責。

如可歸責於原告之原因,致工期逾期,被告亦不可能如數給付前5期工程款而不異議。

2.被告聖心營造公司又稱:原告抿石子施工不良,牆面不平整,外角面像波浪,顏色差太大云云:然該部分除抿石子顏色相差,為被告要求打掉重作屬實外,其他部分,原告堅決否認,絕無任何原告施作之牆面抿石子絕無不平整及外角面像波浪之瑕疵,蓋若真有如被告所主張之之牆面抿石子不平整及外角面像波浪等施工不良情形云云: (1)然系爭合約書第一點之編號1至5(即第1至第5期工程)均為外牆或內牆,且該部分之工程已經先行完工,若被告認為有瑕疵,當時即可要求原告改善後再給付工程款,但被告當時並未要求改善而逕行給付該部分工程款,待原告嗣後完成編號6「貼地磚」(即第6期工程)部分,才主張前開牆面部分工程(即第1至第5期工程)有抿石子不平整及外角面像波浪等瑕疵存在,不合常情,可見一斑,足認其主張與事實不符。

(2)至抿石子顏色差太大部分,係因材料係該被告所提供,並 非原告所供給者,顏色如何,非原告所能決定,實為被告 聖心營造公司所提供牆面材料顏色,於原告施作完成後, 該公司認顏色不好看,要求打掉重作,原告要求須另行補 貼工程款,但被告不願補貼,為掩飾材料採購錯誤所延伸 之損失,遂以「本工程行抿石子施工不良,牆面不平整, 外角面像波浪」為借口,逼迫原告無條件接受,而原告未 予接受,始借以解除合約,扣留未給付之末期即第6期工程 款264,397元。

3.被告聖心營造公司又指稱:原告抿石子施工不良,不願修 補重作,故另工重作,延至104年6月6日始完工,合計延誤 工期100天,每延一天罰5,000元,計應罰500,000萬元、支 付工資258,700元、材料費83,110元、重搭施工架費用 121,086元、代付浴室壁牆貼磁磚費用62,000元,屋頂預估 費用80,000元,故被告主張向原告求償合計1,104,896元, 而上開求償金額,扣除被告未給付原告之工程款264,397元 ,原告須再賠償被告840,264元部分云云:然所謂施工不良 部分,原告堅決否認,已如前述;

且被告另僱工打掉重作 ,係因被告採購材料顏色錯誤,並非施工不良,非原告責 任,且被告聖心營造公司另僱工打掉重作並,並未知會原 告,重作相關費用,無理由向本工程行求償。

至於遲延工 期(40天部分),係因被告聖心營造公司材料供應不及或工 程進度無法配合,要求原告暫時停工,實為不可歸責於原 告之事由,自無須負責,該公司另僱工打掉重作部分,與 本工程行無涉,況系爭合約書內並未有每遲延完工一天罰 5,000元之約定,被告之請求,顯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既已依約完成系爭泥作工程,被告聖心營造公司自應依約給付工資,但被告無誤拒絕給付,爰依系爭合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給付第6期工程款264,397元、南側牆壁補工程款15,000元及預扣保留金額99,667元,合計379,064元予原告,依法起訴請求如訴之聲明所示。

(五)並聲明:1.被告聖心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欣臆工程行即林福庭參拾柒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3.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非不願意付款,是依照合約書原告就應執行的工作施作不良,逕自毀約半途不做,致被告另找他人施作,且因原告不願重新施作,使被告承攬工程耽誤工期,造成被告損害。

(二)並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起訴主張於103年12月18日向被告承攬系爭泥作工程,被告已依約給付部分工程款1,250,553元,並提出泥作工程合約書、永康網寮郵局249號存證信函為證,被告就此部分主張不為爭執,本院依相關證據調查結果,勘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本件兩造爭執點無非以:原告就承攬之泥作、抿石子工程是否依約完成,得向被告請求給付剩餘工程款?本院析論如下:

(二)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民法第490條第1項、同法第493條第1項、同法第494條前段定有明文。

是工作物有瑕疵時,定作人應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倘承攬人未依期限修補,或拒絕修補,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減少報酬。

(三)經查,原告主張依約完成工作,被告卻拒絕給付報酬,業經被告以原告工作物有瑕疵,經通知後未為修補,致被告另行雇工修補瑕疵,遂拒絕支付剩餘報酬。

核被告就所辯事由業經證人到庭證述無訛【(法官問:原告工程行承包抿石子與貼磁磚之工程,該部分是否有瑕疵?),證人葉琛答:有,抿石子部分一般洗完時都要很乾淨,每一個看到的人都覺得該抿石子工程不行,抿石子是要用海綿擦的很乾淨,但是抿石子工程部份擦不乾淨,故我們要求重做。

另房屋外有陽台,施工的SOP是要求每一條線都直的,我們會拉水線去測量,但出來的線都是歪的,如果線是歪的,抿石子及貼磁磚就不會完整,抿石子及貼磁磚部分是如果有抿石子就不會貼磁磚,故我們要求做還原工作,但被告沒有處理。

陽台的線條看起來是S型的。



(法官問:是每間房屋看起來都是S型的?),證人葉琛答:是。



(法官問:被告答辯時是否有提及證人現在陳述的問題?),被告法定代理人答:有,於書狀內。

證人葉琛答:抿石子之前泥作的工程施作不良;

(法官問:被告後來如何解決該問題?),證人葉琛答:後來被告找人來施作,因為我是監造,故我知道,後來有改善很多,重做要重新搭架重新施作。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每日都到工地監工?),證人葉琛答:每天都去,時間長短不一。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為何沒有發現問題後立即要求改善?),證人葉琛答:我有跟營造要求。



證人葉琛答:不是因為色差我們才要求重做,是因為施工的品質不良,若是一樣的顏色我們都沒有意見,因為石材可以染色。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該不平整是可以透過局部施工來改善或是需要全部重做?),證人葉琛答:當然要全部重做,我並沒有要求全部打掉只是重新抿上去但原告都不同意。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此部分要求是跟被告講還是有跟現場員工講?),證人葉琛答:是跟被告講,因為工程拖延我們也要付利息,現場工人我並不熟悉。



(原告訴訟代理人問:是否知道原告有做任何改善工程?),證人葉琛答:沒有,我有看到原告並沒有進來重新施作,原告後來找的人我有跟其在現場談過,但我不知道是何家,我有告知原告如果拖延到工期我們要付利息。

】,是本件因泥作工程施作有瑕疵,致建物牆面不平整,被告遂依建築公司要求透過抿石子方式修補泥作不平整瑕疵,然原告未依被告指示以抿石子方式修補泥作不平整瑕疵,抿石子完工後,被告發現瑕疵未修補,再通知原告就抿石子部分依指示修補方式完成工作,然原告卻未處理,致被告須另行雇工修補。

復佐以證人鄭少華證詞可知原告就抿石子有瑕疵一事確實曾通知原告修補【(法官問:完成後是否還有到現場?),證人鄭少華答:被告認為沒有問題後才拆架,如果有問題應該重新搭鷹架。



(法官問:多久後才告知有問題?),證人鄭少華答:施工完畢二十餘天後才通知我要改善。



(被告法定代理人問:證人於開始施作時我有無告知泥作打底打的很差以後抿石子要儘量補到平?),證人鄭少華答:有。



(被告法定代理人問:我找泥工來時是講到不行時我有提到業主要我全部作你們是說要局部修改?),證人鄭少華答:是。



(被告法定代理人問:你認為抿石子可以局部修改嗎?),證人鄭少華答:可以。

】。

系爭工程之泥作與抿石子施作皆由原告承攬(此觀兩造訂立之「泥作工程合約書」內容可資確認),不分泥作部分或是抿石子部分施工有瑕疵,原告均負修補之責,而原告確實有經被告通知後未盡修補工作物瑕疵之情形,則無論被告係以同時履行抗辯,或定作人之減少報酬等為理由,拒絕先行支付剩餘報酬之抗辯皆屬有理由。

四、綜合上述,原告既未依被告指示修補工作物瑕疵,則被告拒絕先行支付剩餘報酬之抗辯屬有理由,業如上述,故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參拾柒萬玖仟零陸拾肆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主張,核屬無理,應予駁回。

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該部分之聲請並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之方法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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