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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石賴麗珠
訴訟代理人 石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洪石焦琴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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