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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21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梁智億即梁介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壹佰肆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肆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延滯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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