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小,281,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28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謝苙姿
翁綺伸
被 告 洪雅蘭即洪登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