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小,317,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莊政潔
被 告 加拓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慧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九日核發之南院崑一O五司執當字第二三三五七號執行命令,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起至訴外人羅建輝離職之日止,在新臺幣陸萬伍仟貳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利息,並賠償執行費用之範圍內,按月給付原告在訴外人羅建輝每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債權(包括薪津、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在內)之三分之一。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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