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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小字第346號
上 訴 人 彭德深
被 上訴 人 陳慧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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