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小,357,2016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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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
105年度新小字第357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鄭恩賜
複 代理人 蕭如雅
謝俊彥
被 告 邱智昌
葉雅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參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六計算之利息;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六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一七六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零點五五二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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