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救,4,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救字第4號
聲 請 人 吳松霖
代 理 人 李國禎律師
相 對 人 亞獵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瑾
代 理 人 莊國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喪葬津貼事件(105年度新簡字第328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無資力而請求訴訟救助,並提出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等資料影本為憑,足已釋明無資力支出上訴之訴訟費用。

從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依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