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救,5,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睿晟
相 對 人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勞資爭議筆錄及存證信函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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