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13,2016082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13號
上 訴 人 葉俊良
被上訴人 蘇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新簡字第13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經本院新市簡易庭於民國105年8月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5年8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新市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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