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203,2016080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03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徐文雄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
訴訟代理人 駱瑞淇
被 告 吳美菊即謝丙申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陳碧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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