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起訴主張:
-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背
- (二)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 二、被告則辯以:
- (一)本件是票貼,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金額不清楚是否正確
- (二)並聲明:請其駁回原告之訴。
- 三、得心證事由:
-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上揭事實,並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
-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
- (三)綜合上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如主
-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
-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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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新簡字第235號
原 告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王湘瑜
被 告 合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編號一至三號票面金額之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參佰伍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執有被告簽發,訴外人名鐵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背書,金額分別為①新台幣(下同)897510元、②803760元、③755730元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三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詎原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有支票與退票理由單可稽,依法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並聲明: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辯以:
(一)本件是票貼,系爭支票為被告簽發,金額不清楚是否正確。
訴外人名鐵機械還有欠被告款項,後來逃跑,被告公司目前也已停業。
(二)並聲明:請其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事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上揭事實,並提出系爭支票暨退票理由單、被告公司事項變更登記表、戶籍謄本等文件為證,被告就原告主張系爭支票為伊簽發一事不為爭執,勘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條第1項、同法第126條定有明文。
「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即不以給付之原因為要素而得成立之行為,凡簽名於票據之人,不問原因如何,均須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除執票人取得票據係出於惡意或詐欺者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67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經查,被告雖以上詞置辯,然票據為無因證券,發票人應依支票文義擔保支付,除有票據法規定抗辯事由外,發票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前手所存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
系爭支票既為被告簽發,被告當依支票文義負責,縱使辯詞為真,仍非票據法規定之得對抗執票人事由,被告無法免除應負之票據責任。
是依票據無因性,被告仍應依支票所載文義,對持票人即原告擔保支票之支付。
(三)綜合上述,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25354元,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87條第1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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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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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提 示 日 │
│ │ │ │ (民國) │ (新臺幣) │ │即利息起算日 │
│ │ │ │ │ │ │(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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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合宜實業有限公│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永│104年8月19日 │897510元 │AE0000000 │104年8月19日 │
│ │司 │康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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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同上 │同上 │104年9月18日 │803760元 │AE0000000 │104年9月18日 │
│ │ │ │ │ │ │ │
├──┼───────┼─────────┼───────┼──────┼─────┼───────┤
│ 03 │同上 │同上 │104年9月23日 │755730元 │AE0000000 │104年9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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