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268,2016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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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68號
上訴人 鄭登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惠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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