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279,2016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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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79號
原 告 賴淑秋
被 告 林西川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西川間請求碓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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