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329,201608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329號
原 告 林新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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