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460,20170120,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晑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文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參萬貳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壹萬零肆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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