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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496號
上 訴 人 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舜忠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5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6,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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