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0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麗智
陳兆鑫
黃宇蓮
被 告 張士賢
張力中
陳張秀清
蔡張逢女
蔡張逢嬌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胡進福」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進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且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