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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53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慧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彭德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房屋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1日105年度新簡字第53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次按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本院新市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53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該裁定已於同年2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裁判費,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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