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5,新簡,90,2017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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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暨反訴被告 亮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勇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暨反訴被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暨反訴原告求美工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租賃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3月15日本院第一審本訴暨反訴判決均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伍萬玖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壹佰肆拾元;
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玖仟肆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市區○○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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