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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小字第9號
原 告 黃國育
被 告 候鳥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兩造僱傭契約終止之緣由尚有應調查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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