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民事-SSEV,106,新勞簡,1,2017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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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祥億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豐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柯昭明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0,56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9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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