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新勞調字第2號
抗 告 人
即 聲請人 蘇怡昇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